一、基本案情
被告人肖某某,男,漢族,1981年11月1日出生。
被告人陳某,男,漢族,1971年1月6日出生。
2016年6月,被告人肖某某、陳某與蔡某(已判刑)共謀以開展養老服務之名實施非法集資,先后成立自貢益XX養老服務有限公司、四川XX養老服務有限公司,并在自貢市、內江市、攀枝花市等地設立分公司或營業網點。三人明知公司無融資資質,“養老基地”不可能建成使用,仍安排融資團隊以養老服務名義,采取打電話、發傳單、推介會、口口相傳等方式,輔以發禮品、參觀“養老基地”等手段,在自貢市等地公開集資,承諾支付每月1%-3%的固定收益、享有養老基地優先居住權和折扣及期滿后返還本金,與集資參與人簽訂《預存消費協議》《預存合同》等,收取預存消費款,共吸收189名老年人562萬余元。融資團隊從集資款中提成45%-50%,其余除用于公司運轉外,被肖某某、陳某和蔡某等人分贓。
二、裁判結果
本案由四川省自貢市自流井區人民法院一審,四川省自貢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。法院認為,被告人肖某某、陳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,以詐騙方法非法集資,數額特別巨大,其行為均已構成集資詐騙罪。肖某某、陳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,系主犯,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、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。二人歸案后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,依法可以從輕處罰。據此,以集資詐騙罪判處肖某某有期徒刑十三年,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;判處陳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個月,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;責令肖某某、陳某退賠集資參與人經濟損失。
三、典型意義
本案是以提供“養老服務”為名侵害老年人合法權益的典型犯罪案件,該類犯罪主要表現為以預售養老床位、虛構養老服務項目等名義,通過辦理會員卡、明顯超過床位供給能力承諾服務、預交養老服務費用等手段,詐騙老年人錢財。被告人肖某某、陳某利用老年人尋求養老保障的心理,承諾高息回報、享受床位優先居住權、入住打折等,誘騙老年人大額預存消費投資,實施非法集資。二被告人明知“養老基地”不可能建成使用,將集資款的45%-50%用于融資團隊提成,并按比例分贓,集資款未用于投資建設“養老基地”,具有明顯的非法占有目的。一、二審法院以集資詐騙罪對二被告人定罪處罰,于法有據。
人民法院提示廣大老年人選擇具有正規資質的養老服務機構,發現犯罪分子以“養老服務”進行非法集資的,要不聽、不信、不參與,并及時向有關部門提供線索。同時,相關部門要規范養老服務行業準入,加強行業監管,保障養老服務行業健康發展,為廣大老年人安享幸福晚年營造良好環境。
——內容來源:最高人民法院公眾號